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锂电池在陆路运输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
防碰防撞,避免穿刺,做好缓冲和固定,电池之间应严格隔离绝缘,同时电池应禁止和金属物接触,避免过高温和过低温
锂电池在运输中的危险性有哪些
锂电池在运输中的危险性:
1、漏液;
电池设计和制造工艺的不良或受外部环境影响,电池可能漏液,通过测试确保电池在运输中不会漏液,包装要求即使有漏液也要保证运输安全。
2、外短路;
外短路如发生也是危险的,锂电池的温度会升的很高,甚至会发生着火、爆炸。锂电池在经过运输中可能遇到的恶劣环境后进行外短路实验,可以说是最严厉的条件,锂电池在此条件下能满足安全要求,再加上在运输过程中包装等对电池的保护,可以排除此危险。
3、内短路;
主要是电池隔膜不良或电池在生产过程中有导电小颗粒进入刺穿隔膜,还有锂离子电池在使用中由于过充等现象产生锂金属。内短路是锂电池着火、爆炸的主要原因,应该通过实验,改变设计减小锂电池的危险性。
扩展资料:
锂电池在运输中的注意事项:
1、在可行的情况下,用非导电材料(如塑料袋)制成的完全封闭的内包装来装每个电池或每个电池动力设备;
2、使用适当的方式对电池进行隔离或包装,使其无法与包装件内的其他电池、设备或导电材料(如金属)相互接触,并且;
3、对裸露的电极或插头使用不导电的保护帽、绝缘带或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保护。
4、如果外包装不能抵挡碰撞,那么就不能仅使用外包装作为防止电池电极破损或短路的唯一措施。电池还应使用衬垫防止移动,否则由于移动导致的电极帽松动,或者电极改变方向易引起短路。
锂电池产品如何运输?
以下节选自《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电池和电池组、安装在设备中的电池和电池组,或与设备一起包装的电池和电池组,凡含有任何形式理者,均须酌情划为UN3090,UN3091,UN3480或UN3481,这类电池和电池组如符合下列要求,可按上述条目运输:
1.经过证实,每个电池或电池组的型号均符合《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38.3节各项试验要求。(通过un38.3测试)
2.每一电池和电池组都装有安全排气装置,或在设计上能防止运输中发生普通事故的条件下受力破裂;
3.每一电池和电池组都装有防止外部短路的有效装置;
4.每个包含多个并联电池或电池系列的电池组,都装有防止反向电流造成危险所需的有效装置;
5.电池和电池组的制造必须有高质量的管理方案保证;”
包装电池的容器必须达到II类包装的性能指标(需要提供性能单和危包证)
包装电池的容器外需张贴如下图所示标记
(注意,锂电池9类标记不用于集装箱外)
满足以上条件,获得相关主管机关认可,方可进行运输
锂电池空运有哪些要求
您好,锂电池是第9类杂项危险品!国际上许多机构如联合国(UN)、国际民航组织(ICAO)、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国际海事组织(IMO)、欧洲陆运协会(ADR)等,均对锂电池安全运输作出明确要求。其中,锂电池航空运输主要遵循依据为国际民航组织《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和我国《锂电池航空运输规范》(MH/T1020-2018)。
1、联合国编号和运输专用名称
2、锂电池须通过UN 38.3测试要求
3、应使用符合要求的危险货物包装
4、加贴锂电池标记和标签
5、应采取措施保护电池芯和电池防止发生短路(包括防止在同一包装内与导电材料接触,导致发生短路);必须采取防意外启动措施。
6、被制造商识别为存在安全缺陷或已经损坏,有可能产生危险放热、着火或短路的电池芯和电池禁止空运(如因安全原因被制造商召回)。
7、除非始发国和经营人所在国主管当局批准,废旧锂电池和回收或销毁的锂电池禁止空运。
8、批量生产之前的原型锂电池或电池芯,当出于试验目的予以运输时或低产量(即年度生产量不超过100个)的锂电池芯或电池,没有经过UN38.3测试的,如果经始发国有关当局的批准并且满足P910要求的,可仅限货机运输。
锂电池邮寄规定
法律分析:一、锂电池运输的基本要求
(1)锂电池及锂电池组划归第9类危险品;
(2)所有锂电池(组)须通过UN38.3测试;
(3)对部分第9类危险品锂电池运输提供了例外条款;
(4)对运输样品作出了严格的限制;
(5)旅客携带的日用类锂电池的限制;
(6)所有缺陷的电池或损坏电池均禁止运输的限制。
二、锂电池运输包装和空运、海运要求
1.包装要求和文件要求
(1)不考虑例外的情况下,这些电池必须遵守规则里(DGR 4.2适用的包装说明)的限制进行运输。它们必须依据适用的包装说明指导装在DGR危险品规则所规定的UN规格包装里,并在包装上完整的显示对应编号。
(2)符合要求的包装,除标有适用的正确运输专用名称和UN编号的标记外,还必须贴9类危险性标签
(3)托运人须填写危险品申报单,提供相应的危包证。
提供获得认证的第三机构出具的运输鉴定报告,并显示为符合标准的产品(含UN38.3测试,1.2米的跌落包装试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确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